第一條 為規范人防防護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執業行為,根據《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管理暫行規定》(國人防〔2013〕3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防防護工程師實行執業登記注冊管理制度。通過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綜合科目考試和專業科目考試,具有一級或二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可以人防防護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三條 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主管全國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登記注冊管理工作,具體由全國人防防護工程師培訓考試中心(以下簡稱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申請人員向考試中心提出注冊申請,提交申請表格和相關證明材料,并登錄網上執業注冊系統填報相關信息??荚囍行挠诿考径茸詈笠粋€月集中受理,提出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核準后,發放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五條 執業注冊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考試中心在集中受理結束后20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于下一季度再次受理。
第六條 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是人防防護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本人保管、使用。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5年。人防防護工程師辦理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時,應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第七條 嚴禁人防防護工程師個人或其他組織涂改、倒賣、掛靠、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 初始執業注冊者,可自通過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第九條 取得多個專業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只允許其在一個單位注冊。已確定轉業單位的軍人初始注冊在其轉業單位。
第十條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執業注冊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復印件存檔)、聘用單位為申請人繳納社保的證明;
(五)聘用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逾期初始注冊的,應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90日內辦理延續注冊手續。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并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復印件存檔);
(三)申請人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四)執業期間的業績考核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人防防護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初始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并加蓋新聘用單位公章,因轉業而變更注冊的,加蓋轉業單位的公章,并提供轉業證明;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驗原件,復印件存檔);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十三條 人防防護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七)注冊失效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執業期間受到刑事(行政)處罰,自刑事(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后,可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注冊。
第十六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從事教學、科研并具有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于本院(校)所屬單位,不得受聘于其他單位。在受聘于本院(校)工作期間,允許申請注冊。
第十七條 人防防護工程師因遺失、污損執業資格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公共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考試中心申請補辦。
第十八條 人防防護工程師執業注冊實行網上公示制度,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定期將注冊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